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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跨部门综合监管“一业一册”合规指引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20日
来源: 政策法规与综合改革科

  一、适用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和中小学生开展有组织或系统性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教育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四川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四川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四川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标准要求。

  三、重点监管事项

  (一)办学资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一定资质,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固定场所,取得办学许可证(“一点一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不得超范围经营。教育体育、文广旅游、科技部门分别是学科类、体育类、文化艺术类、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

  (二)安全管理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设置消防设施、器材、标志,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培训内容

    校外培训机构负责培训材料的内部全面审核,各地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培训材料的外部审核;培训材料及编写研发人员信息须向相应主管部门及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实际培训内容应当与备案审核一致;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违规组织竞赛。

  (四)招生收费

    校外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简章应载明机构名称、办学形式、培训内容、招生对象、收费标准等内容;招生宣传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夸大宣传;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3个月或60课时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

  (五)从业人员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机构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专任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或相应职业(专业)能力证明;教学人员基本信息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不得招用在职教师、相关考试(竞赛)命题人兼职任教;应当对拟招用的从业人员进行性侵等违法犯罪信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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